离婚时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赔偿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10-12
【案例介绍】
离婚时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赔偿吗?
2013年10月,李先生与吴女士在经过多年争吵之后,都感觉很疲惫,两人都意识到婚姻对双方来说是枷锁,于是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同年11月11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婚生女李雨涵由吴女士抚养,每月20日之前李先生支付女儿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二分之一;二、夫妻存款共计50万元,现在吴女士某银行帐户,吴女士分得28万元,李先生分得22万元。三、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位于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某小区60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四、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辆别克小汽车归吴女士所有。
签订离婚协议后,李先生由于经济紧张,私自挪用单位的资金3成元,后被单位领导发现,领导限李先生10日内将挪用的资金补齐,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此事。李先生担心自己坐牢,想到目前能解自己燃眉之急,就是夫妻共有的那辆别克车了。于是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吴女士所有的小汽车以13万元的市价卖给沈某,沈某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李先生将小汽车交予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离婚时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赔偿吗?
2014年3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法院于同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确认了李先生与与吴女士的离婚协议,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女士因小汽车被出卖给第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判决】
吴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予以确认。 离婚时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赔偿吗?沈某系本案第三人,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且沈某已向李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吴女士与李先生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小汽车并未实际交付给吴女士,李先生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小汽车归张女士所有,其后却又违背协议约定将该财产转卖第三人属于违约行为,李先生应当向吴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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