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用私房钱为他人买房 离婚后前夫能要求分割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10-10
【案例介绍】
婚内用私房钱为他人买房,离婚后前夫能要求分割吗?
肖亮(男)与余梅(女)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2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肖霄。余梅在孩子满一岁后,在成都市某银行工作,收入颇丰。肖亮在一家企业做业务员,每月的收入为3000余元。
肖亮来自农村,生活中处处表现有大男子主义。对于老婆收入高于自己一事,心里一直耿耿于怀,觉得在家里没有地位。余梅认为只是自己运气好,才会找到比较满意的工作。对于工资高于老公一事,余梅没有感到有压力,并且多次劝解老公不要将此事放在心上。
2011年余梅的父母准备买新房,余梅支付了15万元的房屋首付款,随后房产证登记在母亲张女士名下。婚内用私房钱为他人买房,离婚后前夫能要求分割吗?2014年3月,肖亮与余梅夫妻感情破裂。在协商离婚协议条款时,双方因子女抚养一事互不让步。后来,肖亮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肖亮方才得知,余梅瞒着自己给了岳父母了15万元买房。随后,肖亮找到余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梅向其父母支付的1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7.5万元。余梅认为,在与肖亮婚姻存续期间,家中大小事务,均是自己开支。自2000年结婚到双方离婚,自己在家庭的贡献远远多于15万元,完全可以冲抵支付父母的钱,因此不同意分割。2014年10月,肖亮向法院起诉。婚内用私房钱为他人买房,离婚后前夫能要求分割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张女士购买房屋的首付款15万元通过余梅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现余梅与张女士均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系张女士的个人财产,故应当作为余梅与肖亮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肖亮的部分,余梅应当给付。因该款已用于为张女士购买房屋,张女士作为实际的受益人,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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