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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拒还离婚财产归男方 前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妻子借钱拒还离婚财产归男方,前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任英(女,化名)与刘全(男,化名)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结婚,婚后双方来到成都做室内装修生意。刚开始前两年,两人对成都不熟悉,生意一般,收入仅能勉强糊口。2009年开始,生意逐渐好转,每年的利润在10万元之上。时间很快来到了2012年3月,成都的装饰公司越来越多,装修的客户更愿意选择装饰公司。面对此种情形,刘全认为再通过朋友以及原来的老客户介绍业务,已不能满足目前发展的形势,于是与任英协商,想成立一家装修公司。任英一听,很赞同丈夫的想法。当年4月两人开始筹划此事,经过考察,成立一家中型的装饰公司,投入在上百万元。夫妻目前存款只有20余万元,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三五年内是不可能办成此事的。经过协商,两人决定借款来成立公司。

由于任英与刘全当时不满30岁,考虑到向亲朋借款,估计很多人要质疑他们的还款能力。任英突然想到了自己的父母,原来任英的父母前些年做生意,在当地人心目中威望比较高。于是任英说服母亲罗某,以任英和罗某两人的名义以急需用钱、高息贷款等名义,向身边的邻居、熟人提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出具写有自己名字的借条。借款后,由于任英夫妻经营不善,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舒某来到金牛区法院要求立案原来舒某2012年5月份借给女邻居任英20万元,说好一年还本付息2013年4月3日任英与丈夫刘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女方债务发生纠纷与男方及子女无关”,任英将财产全给了丈夫,一家人躲得无影无踪。妻子借钱拒还离婚财产归男方,前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这原本只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案,没想到,后来法院陆续接到声称是任英邻居或朋友等六人的诉状,和舒某一样,他们也是借钱给某,还款期限到了却找不债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任英向原告舒某、王某、某等人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罗某任英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至于诉讼双方借款时约定的高额利息,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妻子借钱拒还离婚财产归男方,前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任英刘全2013年4月3日已登记离婚,但上述债务在被告某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某、某对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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