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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7

【法律咨询】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吗小张(男)与小刘(女)2013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认识半年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小张主动赠给小刘一台三星电脑和一部苹果手机。2014年3月小刘过生日时,小张购买了一款价值3000元的项链送给小张做为生日礼物。2015年1月,当小张将小刘带回家过年时,小刘父母不同意两人交往。但是小张非常喜欢小刘,坚持要和小刘结婚,同年2月14日两在小张家乡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发现性格差异比较大,经常吵闹。最近两人在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一事时,当谈到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小刘认为小张在婚前赠给她的财产应是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张对此持相反意见,请问: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产,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吗?恋爱时赠送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结婚而转化成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以下几种:“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外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恋人赠给对方的财物,对方接受后即成为他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导致后续纠纷也不少。陈律师认为具体要看赠送物品的类别。

1、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2、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3、恋爱期间赠送是房产

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4、恋爱期赠与“彩礼”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观点,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后再行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四、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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