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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离婚登记 能否申请行为保全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5-08

法律咨询

    起诉撤销离婚登记,能否申请行为保全?

2010年王小琳(化名)与小楠在四川绵阳安县登记结婚。婚后,王小琳患上了精神类疾病,刚开始,小楠带着小琳四处求医。2012年尽管寻遍了成都的大小医院,但小琳的疾病却未见好转。小楠一家失去了信心,开始觉得小琳是家庭的包袱,多次来到小琳娘家,要求与小琳离婚。小琳父母认为小琳是在嫁给小楠后才得的精神病,即使夫妻离婚,也应该是小楠将小琳医治好再谈。后来,小楠竟然带着小琳去婚姻登记机关在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王小琳的家人对此毫不知情。2014年8月,王小琳的妹妹王小芳看到姐夫小楠一直在转移家庭财产,并且还听说与一年轻女子来往亲密,已经在谈婚论嫁王小芳很气愤,找到姐夫小楠方才知道姐姐已经离婚一事。为维护了王小琳的合法权益,王小芳打算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请问,在王小琳诉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中,能否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暂不为小楠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起诉撤销离婚登记,能否申请行为保全?王小琳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予为小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20003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诉讼中似乎只能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申请行为保全,但该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据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为防止难以逆转的事情发生,王小琳一方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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