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能要求前妻赔偿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导读】一段经得住风吹雨打的婚姻,至少在夫妻关系上尽到了忠实义务。这既是道德的底线,也是法律的要求。夫妻一方的错误也许让一个完整的家庭濒临破碎,而伤害最深不是丈夫也不是妻子,而是无辜的孩子。要学会为爱情买单,更要学会为婚姻负责。爱情也许只是一时冲动,但婚姻更需要一份理智和苦心经营。本案要讲述的是一对夫妻离婚三年后,无意中得知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这令男方几近崩溃。这些年按时支付的抚养费也是在替别人家养孩子,男方越想越生气,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年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能要求前妻赔偿吗?
【案例回放】
2007年,刘强和谢梅经过半年的热恋之后,在刘强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敏。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一直争吵。2011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谢梅抚养,刘强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直到孩子十八岁止。2013年11月,刘强听到有人说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心里非常难过。
为了解开心里疑惑,刘强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能要求前妻赔偿吗?刘强气愤难平,2013年12月,刘强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刘强与谢梅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在该份判决生效后,刘强找到谢梅要求赔偿自刘敏出生至2011年10月的抚养费55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谢梅认为刘强无理取闹,拒不理会刘强的要求。
刘强于2014年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梅赔偿自刘敏出生至2011年10月的抚养费550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刘强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刘敏生活费12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30000元。庭审中,法官向谢梅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谢梅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能要求前妻赔偿吗?法院一审认为,谢梅未将儿子并非刘强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严重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该行为客观上给刘强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刘强的人格权。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认定了刘强与谢梅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那么刘强就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刘强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有权要求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谢梅返还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250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共计30000元。另外,谢梅需给付刘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一方在未尽忠实义务的情况下,与他人生子。如果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那么拒绝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DNA报告显示刘强与孩子之间并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谢梅拒绝做亲子鉴定,此种情况下将推定孩子并非刘强亲生。
刘强与谢梅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刘敏交由谢梅抚养,依照法律规定,刘强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之后,刘强发现了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的惊人事实。说明刘强与刘敏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亲子关系,此种情况下,刘强有权要求谢梅返还多年支付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中,谢梅在与刘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染并生下他人孩子,违背了婚姻生活中夫妻应尽的忠实义务,属于过错方。刘强因此受到精神创伤,人格上受到侮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