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子女名 离婚时能否分得50%产权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件介绍】
房产证有子女名,离婚时能否分得50%产权?
周伟(男,化名)与小丽(女,化名)2005年在北京上大学时认识,经过多年交住,毕业后第二年两人在周伟老家举办了结婚仪式,不久两人去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生育一女,取名周小丫(化名)。女儿出生不久,一家三口来到成都生活。2012年女儿即将读幼儿园,夫妻二人想给孩子买学区房,经过筛选,夫妻两人决定在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地段购买一套70平方米的二手房,考虑到女儿将来的上学问题,两人确定把小丫列为房屋共有人,后房产证产权人登记在小丽和小丫名下。
后来,由于周伟频繁变换工作,导致家庭收入不稳定,周伟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情绪化,动不动就和小丽吵架,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14年3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对婚后购买的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后,周伟的父母得知儿子将房产给了媳妇,非常气愤,原来周伟父母在周伟夫妻购买房屋时资助了15万元。周伟也觉得自己离婚时太草率了,觉得房子是婚后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不能就此成为前妻小丽的。为此,2014年10月9日,周伟将小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房产证有子女名,离婚时能否分得50%产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名有小丽和小丫名下,房屋属于周伟和小丽的婚后房产,应视为周伟、小丽和小丫共同共有。其中,婚生子女小丫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周伟、小丽所有。
房产证有子女名,离婚时能否分得50%产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伟对涉案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以娃娃名义买房,有利有弊。
【利】不用过户 省去了一些费用
现实中,有不少“娃娃户主”。陈律师认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已是子女的,将来不用“过户”,可以省去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等费用;子女结婚后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弊】想卖房 需得公证款项用途
陈律师介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弊端有四个:
一、以孩子的名义买房逃避债务并不可行。按照法律规定,家庭经营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仅指夫妻共同财产,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孩子名下的房产并不能起到逃避家庭债务的作用。
二、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严格的限制。从孩子当上业主到其成年需要若干年时间,这期间,孩子的房产处置权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这时,处置房产就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子女的财产。因此,父母需要出卖或抵押该房产获得资金时,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留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手续,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给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的。
三、子女成人后,父母无权处分其房产。在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在儿女委托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处理。
四、夫妻离婚后,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纠纷,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只能析产。所以,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父母需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