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夫妻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强(男,化名)与李林(女,化名)2008年在广东深圳某电子厂上班时认识,2009年10月两人在陈强家乡绵阳举办了婚礼,2011年两人生育女儿,取名陈爱林。2012年陈强在单位上班时因工伤导致身体严重受伤,最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伤残,陈强所在单位赔偿陈强13万元。陈强拿到赔偿款后一直由妻子陈林保管。因陈强伤残需要在家休养,妻子陈林照顾陈强时间久了,觉得很委屈,情绪也变得越来越不好,经常无缘无故与陈强找事吵架,陈强无奈只好忍受。2014年5月,忍受了妻子两年之久的陈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当陈强要求妻子把13万元的工伤赔偿金返还给他时,李林认为,这笔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强看出陈林没有拿钱的意思,这婚也一直没离成,为此陈强向成都婚姻法援网寻求帮助。夫妻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在陈元果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为,工伤赔偿金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最终判决陈林将13万元赔偿金返还给了陈强。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一方因工伤所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劳动补偿金(即工伤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劳动补偿金不能等同于工资、奖金,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所获得的对价,而劳动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奖励,也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劳动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劳动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而言,哪些财产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上述规定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