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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退休工人吴某(男)与林某(女)2005年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当时林某45岁,由于保养得宜,看起来只有40岁左右。吴某对林某一见倾心,随后对其展开热烈追求。尽管两人均有家庭,但是两人还是冲破道德底线,同居生活八年之久。2008年双方以林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林某的名下。房屋首付款50万元中,吴某出资45万元,林某出资5万元。尽管房屋按揭贷款是以林某名义,但是每个月的月供实际是由吴某负担,此后,房屋装修等费用也全部由其支出。同居期间,因林某一直没有上班,吴某每个月支付林某8000元的生活费,吴某的收入以及退休工资也全部交由林某保管支配。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34月林某的爱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坚持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思考再三,确定与吴某分手。吴某认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付出较多,而且为林某购置了房屋。现在是林某提出分手,自己没有亏欠林某,分手后房屋应归还自己,林某不同意。无奈之下,吴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在法庭上,吴某诉称给予林某购买房屋的钱款都是现金,林某辩称,购房款系自己出资,房屋目前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因吴某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因此对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吴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在一起时甜言蜜语,分手后对簿公堂,是情侣、夫妻之间最残酷的事实。不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伤害,可能更要遭受物质损失。本案中,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认定要以出资情况为准。吴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不能举证证明购房款系自己出资。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目前,我国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讲,首先是不赞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别是本案中双方都未离婚的情况下同居;其次,如果一旦形成了同居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财产争议,对于双方财产最好有约定;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共同共有的关系,而是一般共有。因此,对财产的归属和投入都要有明确的依据,可以约定房屋或者财物的份额。

陈律师提醒民众,在同居期间一定要对大额财产明确自己的权属份额,而且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对于房屋、财物等出资情况,保留相应的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赠与大额财物的同时,最好有明确的协议,可以将缘由写清,避免关系破裂时,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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