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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赠与情人100万元 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丈夫擅自赠与情人100万元,妻子能否追回?

李某(男)与秦(女)1983年登记结婚,2000年两人创办了一家公司取名为A公司,由于夫妻两人懂经营,人际关系也处理得非常好,生意越做越大。2010年张某(女)通过应聘进入A公司做出纳,通过长时间接触,李某与张某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出资100万给某开发商,为某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产权登记在某名下。当秦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张某出资的100万元,张某拒不返还。为此,秦某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张某与丈夫李某系情人关系,要求法院确认李某赠与张某10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100万元。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秦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的证明张某与李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与李某均否认两人系情人关系,并称双方仅为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关系。

法院判决

   丈夫擅自赠与情人100万元,妻子能否追回?法院认为,李某未经妻子某的同意擅自花费100万元给某买房,该款项的支出明显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李某的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而某也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某返还上述款项。故判决某向某返还财产100万元。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丈夫擅自赠与情人100万元,妻子能否追回?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发现,不少当事人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企图达到多分甚至独占的目的。其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情形。

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即俗称的“小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普遍一致的做法:根据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判决第三者返还受赠的财产。尽管本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张某系“小三”,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当处分的共同财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应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否则应认定为无效。上述案例中便是此种情况,花费100万买房对于任何普通家庭而言,都应该是一项重要决定,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但此情况下也非绝对无效,若受赠人为有理由相信此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善意第三人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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