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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阅读提示:婚姻法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已成年的大学生是否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司法解释作过进一步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如何?本期九章法律参考梳理这类案件法官裁判的审理思路,提示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

 

成年大学生子女的扶养费

项目描述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一步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的成年子女”。虽有上述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对于成年大学生的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似乎仍存在一定的困惑。本项目试图发现此问题的司法实务操作,以及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的审理思路。

样本搜集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知识总库》

法律要目:民商法>婚姻家庭>家庭关系> 抚养>抚养费等抚养义务

文书范围:上海、天津、河南三地法院制作并公开的裁判文书

数据采集:截至2013年7月4日

分析路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或者离异夫妇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成年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分析了这一主张。共包含判决书123篇,其中上海法院31篇,天津法院43篇,河南法院49篇。

实证分析

一、“是否已考入大学”对抚养义务主张的影响

 

   从上图来看,对于尚未进入大学的抚养费请求,法院的做法基本一致,即不支持。法官多在判决书中载明“因尚未发生,且是否能够进入大学并不确定,故对于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已实际入大学的,法院的做法则呈相持态势,不支持的占57%,支持的占43%。

二、“是否有抚养费的约定”对抚养义务主张的影响

   对于已入大学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虽然法官的做法不一致,但是如果进一步细化条件,即考察父母双方对于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是否有约定,研究发现,在有了约定的5个案件之中,法院的做法是统一的,也即都支持了抚养费的请求,说明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适用。

 

三、上海、天津、河南三地对于抚养费的不同态度

   对于成年子女已经入学,且父母双方并未约定抚养费的60个案件,研究人员分析了上海、天津、河南三地的做法,发现各自呈现一定的趋势:

上海法院做法基本一致,不支持。

天津法院两种做法都有,其中不支持者占59%。

河南法院两种做法都有,其中不支持者占42%。

四、法律适用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主要有如下规定及说明:

1、2001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

 

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

3、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起草做过说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掌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曾作出解释: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子女尚在校就读的。这次我们原则上采纳了原来的意见,同时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我们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视为道德上的义务。

从法律适用来看,支持父母对成年子女大学期间抚养义务的案件中,法官基本全部回避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引用,甚至仅有少量法官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支持判决书的典型表述为:原告现已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已具有劳动能力,应当自食其力,独自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原告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就业能力也不无道理,因此,需要父母亲的支持和帮助,被告应尽自己的责任,负担原告部分抚育费和已支出学费的**%。

项目小结

观察本次实证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司法解释对于成年大学生子女抚养费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不尽统一。

不支持成年子女大学期间抚养费的观点认为,大学教育分为几种形式,其中参加自学考试、成年教育、网络大学等教育形式的成年子女本身就不需要全日制在校就读,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不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范畴。而即使在全日制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俭学等形式独立完成学业。

支持的观点则认为相关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按照我国教育体制,十八岁是刚刚走向大学的年龄,我国勤工俭学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因此绝大多数学生并不真正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学学费、生活费又日益高涨,大学生由父母供给教育费和生活费已成社会普遍现状。

到底什么是国情,应该提倡什么样的生活学习方式,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执行力,还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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