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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7-22

法律咨询

婚内债务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85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的林某因生意周转困难,急需现金解决燃眉之急。当大学同学韩某得知该情况后,立即通过某银行向林某指定的银行汇款10万元,不久林某向韩某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三个月内一次性归还。当还款期限到后,林某希望韩某宽限两个月,宽限期内林某愿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韩某体谅同学创业不易,就答应了林某的要求。宽限期满,林某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后来甚至连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韩某找到林某的爱人张某,要求承担还款义务。哪知某的妻子告知韩某,自己与林某已经于上个月离婚。随后张某向韩某出示离婚证以及《 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偿还。张认为,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是用于林某做生意林某做生意的事自己从来都没有管,离婚时自己也没有享受到林某做生意的收益,因此,林某借韩某10万元的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某一人承担。婚内债务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在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夫妻之间对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明确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由负有债务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内债务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发生在某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中未注明系某个人债务,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某借款时,出借人韩某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林某的债务应当由林某与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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