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有儿子名字 夫妻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7-06
【案例介绍】
婚后购房有儿子名字, 夫妻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吴先生与曾小姐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两人结婚,2010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小军。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吴先生认为一家三口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多有不便,于是考虑买房一事。因北京的房价过高,夫妻经过协商,准备回到四川成都买房。经过多处考察比较,曾小姐选中位于锦江区万达广场附近的一套95平方米的房屋,两人商量后决定以儿子吴小军的名义购买房屋。2012年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考虑到将来儿子在成都上学、就业等问题,夫妻俩把吴先生和吴小军列为了房屋共有人。
然而,每月4000元的房贷压力使夫妻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4年5月的某一天,吴先生所在的公司裁员,很不幸的是吴先生也在裁员的名单中。吴先生当天心里很不痛快,借酒浇愁。回到家后,不明原因的曾小姐非常生气,两人争执不休,吴先生情绪激动,一失手将曾小姐鼻梁打骨折了。曾小姐非常失望,第二天就带着儿子搬了出去,吴先生继续居住在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里。
2014年8月,曾小姐与吴先生开始协议离婚事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曾小姐要求房屋归自己和儿子所有,吴先生不同意。同年10月,曾小姐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婚后购房有儿子名字, 夫妻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名为吴先生和吴小军,但该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曾小姐、吴先生和吴小军共同共有。曾小姐、吴先生作为房屋共有人,两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婚生子女吴小军所有。遂判决确认曾小姐对涉案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在现实生活中,以未成年子女名义买房有三个好处:回避将来将房屋转给子女时要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登记费等费用;回避以后可能开征的遗产税;提前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将来子女结婚后房屋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从而保护子女财产权益。
婚后购房有儿子名字, 夫妻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也会产生一些现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有严格限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子女的财产。因此,父母需要出卖或抵押该房产获得资金时,除非父母承诺将所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读书、治病等事项,并办理公证,否则登记机关是不给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手续的。这对于父母而言,可谓买房容易卖房难了。其二,子女成人后,该房产就完全由子女掌控,父母无权再处分该房产。其三,以孩子的名义买房逃避债务并不可行。按照法律规定,家庭经营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仅指夫妻共同财产,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孩子名义的房产并不能起到逃避家庭债务的作用。其四,夫妻离婚时容易引发房产所有权纠纷。例如本案的涉案房屋,母亲只能获得四分之一的产权。因此,在决定是否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时,父母需要慎重考虑,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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