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26
【案情介绍】
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
张蕾与王林2007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同年10月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5月,双方在王林家乡四川省安县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前三年,夫妻双方一直生活得很甜蜜。2012年端午节,王林在去青海旅游的路上,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孩儿刘金,王林看到张金第一眼就觉得这女孩是自己一直在寻找的梦中情人。10多天的旅游很快结束了,王林回到家中。此后,王林频繁地与刘金联系,两人感情很快升温。张蕾感觉到丈夫有异样,开始怀疑丈夫出轨,王林一直不承认,此后半年的时间,王林与刘金联系都是打电话、发短信。张蕾感觉丈夫越来越神秘,便暗中调取了丈夫手机半年来的通话清单。她发现,丈夫与刘金频繁通话、互发短信。她认为丈夫有婚外情的行为,双方感情急剧恶化。张蕾坚决要求离婚,并且将自己委托律师起草的《离婚协议 》交给王林,要求王林签字后离婚。
后经双方长辈规劝,王林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再有任何婚外情的行为,不再与刘金有任何情感瓜葛,否则所有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保证以后忠于婚姻。若再与任何女人有婚外情行为,愿意净身出户。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但此事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今年2月,张蕾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林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超越正常交往界限,王林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认定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由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该院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郭女士与被告范先生离婚,采纳的证据为女方向法院提交的保证书。那么,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律师提醒说,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
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那么这份对方亲口承认的“白纸黑字”能否作为配偶有外遇的证据呢?律师认为是可以的。
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因为夫妻双方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写这份保证书的时候应该能预知将带来的后果。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
律师指出,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
律师说,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会被法院采信?律师提醒说,夫妻双方就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另外,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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