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离婚后不再婚的一方反悔 原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介绍】
承诺离婚后不再婚的一方反悔,原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是否有效?
尹某(男)与林某(女)是朋友聚会上认识,交住一年后,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3月,林某生一子,取名尹壮。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时,林某听到尹某说“婚姻太痛苦了,不相信世界上有好男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林某据此认定为尹某今后不结婚,因此自愿将房产给女方。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因夫妻双方仅有一套房屋,林某同意尹某暂住一年。2014年5月林某再婚,尹某认为自己受骗,非常气愤。在暂住一年期限到时,不仅拒绝办理房产过户,而且也没有搬出该房的想法,林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原告尹某所有。
在庭审中,林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这是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所以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原告。现原告找对象,自己受到了欺骗,故离婚协议应当被撤销。 承诺离婚后不再婚的一方反悔,原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尹某虽主张自己受欺骗,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离婚协议书上已特别注明“经民政部门询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属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胁迫、欺诈,达成以上协议并经双方审核无误”的内容,故对尹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尹某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系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但林某予以否认,也未写进离婚协议中,且该约定是违背法津规定,因此该口头约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原告尹某所有。
【律师点评】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承诺离婚后不再婚的一方反悔,原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是否有效?本案中,林某与尹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尹某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林某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作出支持林某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