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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咨询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李大同与王小芯2005年10月在四川宜宾老家结婚,婚后,夫妻双双来到成都工作。2007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思思。2012年3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生女思思王小芯抚养,夫妻共同购买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的房产归李思思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大同仍与王小芯、李思思在该房中居住。现李思思起诉要求李大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大同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李大同咨询: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律师评析】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陈律师认为不能任意撤销,这是因为: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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