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过程中的花销分手时能否要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法律咨询】
恋爱过程中的花销分手时能否要回?
昨日上午,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调解中心,周先生和赵女士这对昔日情侣相互板着脸。周先生30岁,赵女士28岁,都是外地人。“都已经分手了,还老是打电话骚扰我,还找到我住的地方,搞得我的生活都不得安宁。”赵女士感觉很无奈,两人两个月前分手,前男友却在分手后找自己结账,理由是恋爱时,自己感冒去医院治病,花了男友两千块钱。除此之外,男方出钱给她买了一款价值5000元的手机。
“当时我只是借钱给她、帮她,没有说不用还的。现在都已经分手了,我觉得她应该把账结清。”周先生有自己的道理,他觉得感情归感情,经济账也不能马虎。
这让调解民警忍俊不禁,这样的纠纷很少见。两人不停地争吵,民警又单独给双方做工作,经过一番思考,赵女士决定妥协:“好,我把钱还给你,但是你以后再也不要来干扰我的生活,不要再来找我。” 那么,恋爱过程中的花销分手时能否要回?
【法律咨询】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恋爱过程中的花销分手时能否要回?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你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高档手机一部,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对于你为对方购买的其他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即对于你这部分的花销,对方无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处理。
因此,恋爱过程中的花销分手时能否要回?要分情况来处理。你可以先和对方商量手机返还问题,如果对方拒绝返还,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