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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不知情的债务 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10-10

 

【案例简介】

    小林(男)(女)2007年相识相恋,2009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半年由于两人分居两地工作,关系相处融洽。2011年小朱辞去工作,与小林一起在成都工作生活。由于小林工作忙,经常出差,小朱感觉没有人陪伴自己, 心里有些不满。后来小林为了多陪伴小朱,与单位领导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有更多时间陪伴小朱。两人有时间朝夕相对后,发现两人生活习惯、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本以为离婚后两人不再有任何牵连,但是近日的一场官司,又把他们连在了一起。原来,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小林向他人借了一笔钱,直到离婚也没有偿还。现在,要不上钱的李某小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离婚前不知情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认为她与李某不认识,借款条上也没有其签名,对李某小林的借款行为不知情,而且她与小林已经离婚,小林的借款也没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小朱经过朋友介绍,慕名找到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咨询。离婚前不知情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律师解析

    离婚前不知情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陈律师认为, 小林与小朱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小林的债务是与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二人之间有约定也不能约束、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且小朱不能证明李某知晓她与小林关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小林应当与小朱共同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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