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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9-29

案例简介

   邹某(女)与魏某(男 )20058在成都市新都区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来到成都市郫县打工,后均被单位安排在高新西区工作。2008年,经朋友介绍两人得知郫县团结镇有小产权出售,价格为1200多元一平方米,远远低于同地段4000元一平方米的房价。经协商,两人准备购买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2010年双方因家庭内部经济问题经常急得不可开交,有时甚至还大打出手。邹某一气之下,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2011年,邹某要求与魏某离婚,魏某不同意。邹某于2011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团结镇的房屋。离婚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庭审现场

离婚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法庭上,魏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邹某认为购买小产权房时,自己出的钱比较多,应归自己所有,同时愿意补偿魏某房屋价款。魏某不同意邹某提出的方案,认为邹某已经搬出房屋一年多时间,房屋对于邹某来讲不是生活必须的。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与魏某离婚,对于该套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不能确认其权属,只能确认由原、被告分别使用。综合考虑上述房屋的实际情况,判决该小产权房屋归某使用,魏某某按月支付适当补偿。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时,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婚后取得小产权房屋因为法律问题是无法取得房产证登记的,应如何分割,判决原、被告拥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夫妻双方仅交纳了购房款并占有了房屋,但涉案房屋自始就未进行登记,显然无法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因此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只能判决当事人如何使用涉案房屋,并且应告知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后,不能就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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