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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成涉外离婚案件难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中新上海网11月29日电 (李姝徵)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29日发布中国大陆法院首份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子女抚养权成涉外离婚案件中的难题。 

 

中国大陆首个少年法庭1984年在长法院设立,该法院多年来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当日发布的白皮书则对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与离婚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案件作出梳理,以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晓琴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该法院每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涉外案件约占2成,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白皮书显示,在跨国人员流动日趋便利的背景下,将子女带离中国境内也变得较为容易,从而易引起涉外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一是,抚养权归属难。法院方称,在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因一方为外国人而另一方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双方均以“可能导致探视权落空”为由主张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并要求如法院判决子女随对方共同生活,需让自己具有探视子女的现实权利。 


 

此外,是否可以对子女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问题亦是难点之一。近年来夫妻一方私自带子女离境以达到藏匿目的的情形频繁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依据申请对未成年子女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一种观点认为:按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法院能决定禁止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境的情形仅限“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未成年子女不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故不能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子女虽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但诉讼会对其财产、人身权益产生根本性影响,故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允许另一方通过限制子女出入境的方式来避免抢夺孩子等行为的发生。 


 

“‘最有以利于孩子的成长’是我们在裁决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时遵序的原则。”章晓琴表示,在审判此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变化、物质条件、精神健康、教育问题、以及国籍问题等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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