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涉外婚姻 > > 正文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17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