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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现丈夫出轨 离婚时妻子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家住新都的贺兰(女,化名)6月5日一大清早就向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打来电话,要求离婚法律咨询。 后来双方相约在律师事务所见面,贺兰向陈律师讲述了她的遭遇。

    贺兰某经过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个女孩,取名李美希(化名)刚结婚时,双方如胶似漆,过得非常甜蜜。孩子出生后,因贺兰奶水不足,孩子只有吃奶粉,每个月为此多支出1500余元。为了家人生活质量能更好某到成都市青羊区打工,贺兰则在家带孩子。在李某刚外出打工的半年内,李某每周都要回家看望妻子和女儿,并且将工资交给贺兰,由贺兰支配。但从201110月开始,经常借故单位要求出差,工作很忙,要应酬客户等理由,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给妻子的钱也逐渐减少。女人的直觉告诉贺兰,丈夫外面可能有情况了经过多方了解,贺兰发现李某在金牛区交大路与一刘姓女子在一起居住,并且女方在2012年9月生育了一个男孩贺兰回家后质问丈夫,要求丈夫给出明确态度,丈夫始终不表态。这把贺兰激怒了,坚决要求与李某离婚。贺兰问:李某是否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我国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知,离婚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对加害方完全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案中与刘某两长期同居,并生下孩子,符合《婚姻法》四十六规定的“有配偶方与他人长期同居”贺兰有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社会发展水平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某赔偿贺兰的具体金额。如此,抚慰了受害方,使之精神上得到安慰,内心创伤得以平复,一定程度上制裁了具有过错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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