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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是亲生的,男子离婚并索近15万元损失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06

法院:男人受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可酌情索还抚养费

   妻子婚内与人有染,生下别人的女儿。丈夫一气之下起诉离婚,并索要抚养孩子一年多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近日,苏州吴中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女方返还丈夫张某抚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7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105月,张某与陆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不到半年的热恋,在父母的催促下,他们步入了婚姻殿堂。2011年初,陆某生下了女儿甜甜。

  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限的喜悦。俗话说:“生男像娘,生女像爹。”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张某看着甜甜的面容越来越不像自己,他联想到婚后妻子陆某经常与一些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便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

  20125月,在女儿1岁多的时候,张某带着女儿来到一家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进行DNA检测,结论出来后,鉴定书上明确写着“不支持张某为甜甜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孩子不是张某亲生的。

  悉心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居然不是自己的,张某虽然之前也有所猜测,但在真的被证实时,他发现自己怎么都无法接受。盛怒之下,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陆某的婚姻关系,并确认自己与女儿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女儿甜甜归陆某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陆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近日,吴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陆某坚决否认女儿甜甜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张某与甜甜的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可酌情返还。由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应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张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陆某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欺骗了张某的感情而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陆某的过错确实给张某在经济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都离婚律师转自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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