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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哪些手段收集的出轨证据法院不认可呢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14

 

 

夫妻离婚一般涉及三方面问题,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诸多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往往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必须去调查取证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及保全,当事人只有掌握了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才可以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哪些手段收集的出轨证据法院不认可呢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只有知道法院不认可的手段,做为律师以及当事人才能有效取证。

1、通过私家侦探商务调查公司收集的证据。

私家侦探商务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出轨是一种过错,严重侵害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出轨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出轨,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出轨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出轨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2、在宾馆或者第三者家中捉奸在床

受害方若是在第三得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法院可能会根据一方提供的捉奸在床的证据,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

3.受害一方委托相关人员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受害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委托某些调查公司,调查公司为了收取高额的委托费用惯用的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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