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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转移的方式和对策有哪些?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3-10-12

1.隐匿存款事实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上。离婚时,将所剩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少数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查找隐匿存款,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和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开支,但实际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1)存款取出的时间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等。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不会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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