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离婚程序 > > 正文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3-24

   摘要: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其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成都婚姻法援律师:130-366-90668  陈元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