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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工伤赔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19

摘要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张女士,被告是刘先生。对于离婚,两人已经没有争议双方之所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因工伤住院时刘先生给的钱,是否应该返还。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刘先生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交往,两人在老家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之间差异过大,双方过得都很辛苦。为此,双方共同向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咨询。
    说到离婚的理由,刘先生说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再加上张女士性格太强势,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先生说两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要求离婚。另外张女士因工伤赔偿的10万元钱,应该系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应当分得5万元。
   关于两人已经没有感情的说法,张女士先生表示同意。对于原因,张女士却不能认可。张女士说结婚后,公公、婆婆看不起自己,两人也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确实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张女士同时提出,自己工伤住院时曾借过父亲2万元。只要丈夫还了这笔钱,就同意离婚。


以案说法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张女士因工伤获得赔偿款10万,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参照张女士该规定,张女士因工伤住院,其父母给了2万元钱,依照法律规定这2万元视为是张女士父母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因此,张女士与刘先生无需偿还这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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