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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6-06-27

  

    问:因感情破裂,我与妻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就涉及的财产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对方拒绝移交协议中约定分割给我的财产。请问,我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我国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明确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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