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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送儿子房屋 儿媳是否也有份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咨询】

    陈律师,你好!是来自四川中江的李先生,今年55岁,我与妻子1990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2012年孩子大学毕业,来到成都打工。我们当时手里有闲钱,就决定给孩子买套小点的房子。经过四处比较,以孩子名义购买了成华区建设路一套30平方米公寓。2014年儿子与谈了三年的女朋友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媳妇感觉结婚时的公寓太小。与老伴协商后,将我们夫妻位于成都南三环外的地铁房产过户到儿子的名下。今年,儿子与媳妇因感情不和,他们提出离婚。请问我过户给我儿子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送儿子房屋,儿媳是否也有份?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2012先生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属于其儿子的个人财产,2014先生过户给儿子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赠送儿子房屋,儿媳是否也有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生2012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因为属于结婚前登记为其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属于其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生于2014年过户给儿子的房产因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先生赠与其儿子夫妻双方的,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条解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有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个区别就是第二款后面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而第一款没有除外条款,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父母必须明确表明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比如公证赠与),这时该房产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一方财产。如果采取书面协议方式赠与房产,但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父母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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