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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诺房屋共有离婚时能否反悔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王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婚后不久两人离婚。周女士要求王先生履行之前的协议遭到拒绝,她不知如何解决,遂找到成都婚姻法援网律师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一方婚前承诺房屋共有离婚时能反悔

 

案件简介

周女士与王先生是大学同学,四年恋爱长跑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前,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为表示对周女士的深厚感情,王先生出具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两人结婚后,该套房子及房子里所有的东西都属于两人共同财产。”而且两人还在协议上签字摁印。

    婚后,周女士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王先生以父母不同意为由多次推辞。为此,周女士和王先生产生矛盾,天天吵闹,家里不得安宁,两人决定离婚。周女士要求按照婚前约定分割房屋及屋内所有东西。王先生却认为,当时是为了和周女士结婚,才约定婚后房子归双方共有,婚姻关系既然无法维持,房子也就失去了共同所有的基础,不同意分割。周女士想问一方婚前承诺房屋共有离婚时能反悔

 

律师点评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达成婚前财产协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也更加理性,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就成为了新趋势。

婚姻本来就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某种程度上是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为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以下优势:

★ 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 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 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方婚前承诺房屋共有离婚时能反悔本案中,周女士和王先生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王先生婚前所购房屋以及屋内家具属于双方共同,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有效。离婚时,周女士可以依照此协议向王先生提出分割房屋及屋内所有东西的要求。

【温馨提示】

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造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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