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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核心提示急于离婚的董某与妻子晓妮办妥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涉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董某答应分期给付晓妮145万元作补偿。之后董某后悔了,遂与父母以原告身份将晓妮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晓妮只享有涉案房屋10%份额。男子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法院会支持吗?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董某等人之诉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2011年初,董某父母、董某及晓妮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共同购买本市灵石路一处建筑面积近9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价为266万余元及16万元的地下层车位。开发商出具发票,证明收到部分购房款186万元。当年10月,董某父亲曾书写收据,证明收到晓妮购房款45万元。2013年3月,董某与晓妮结婚,婚后未生育。

 

    然而董某与晓妮的婚姻关系仅维持了1年就濒临危机。两人于2014年4月签署离婚协议。因涉及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约定由董某分期补偿晓妮145万元,待晓妮拿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及对应车位权利。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董某一方先后3次共给付晓妮40万元。

 

    董某及其父母诉称,他们与晓妮签署《离婚协议书》,曾表示补偿晓妮145万元,但该房产分割约定有违公平原则,完全是晓妮利用董某急于离婚心理,迫使董某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董某父母作为房产共有人权益,因此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其中晓妮仅享有10%权益。而晓妮则辩称为共同购房,她出资款为45万元,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意思真实属有效。

【法院判决】

    男子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法院会支持吗?法院认为,董某与晓妮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意思清晰,文字表述无歧义。董某身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道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后果,现董某一方以该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董某父母应享有的权益,该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董某及父母一审败诉。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二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内容。部分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鉴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离婚协议通常是数个行为的混合,故应依据其包含的效果意思是一个还是数个进行判断。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分别有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夫妻财产、确定子女抚养归属及抚养费负担等等,这些效果意思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据此,将本案离婚协议书视为数个行为的混合更为恰当。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数个行为均为身份法律行为,他们在效力上具有关联性。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所谓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既有形成行为,即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附随行为,即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在法律适用方面,身份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条件,但不能认为其中的附随行为可以当然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其在效力上具有特殊性,即附随于形成行为而发生效力,附随行为即使符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如果“离婚这一形成行为不生效,财产分割协议也不能生效。从这一效力规则来看,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的效力关系与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非常类似。

再次,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附属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往往依附于人身属性,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和人身属性不可割裂、互相依赖,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具有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当事人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的处分,可视为一种附着于形成行为的附随行为,是“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一部分。该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权益处分有很大的不同,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曾经共度过美好时光、或者基于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或者基于负疚心理对对方给予补偿、或者对未成年子女补偿照顾等复杂的心理而作出的。本案中,董某与晓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署离婚协议书应该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该协议书是双方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在该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备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董某与晓妮应依约诚信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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