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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夫妻离婚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例】 

    2010年12月份,杨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刘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了住房一套及别克凯越轿车一辆。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不和睦。2012年9月,杨女士曾起诉离婚,期间刘先生央求杨女士亲戚帮忙说合,二人在其亲戚见证下签下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子、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日后杨女士不得再提离婚一事,若提离婚则协议无效。随后杨女士撤诉。

  谁料,不久后二人矛盾再次升级并分居。2014年6月,在“保婚协议”签订一年多以后,杨女士再次起诉离婚。杨女士拿着“保婚协议”主张房子、车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刘先生则说根据协议,杨女士既然提出了离婚,协议自然无效,房子车子都是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房产和车辆的约定有效,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诉讼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诉讼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上诉人无相反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协议书中“一方提出离婚,则协议无效”的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以限制他人离婚自由作为合同无效条件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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