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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索要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离婚多年后索要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吗?

成都郫殷女士1998年与张强(男,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双方于2009年在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殷女士生育一女,取名张眉。在殷女士坐月子期间,张强与公司同事李小姐有暧昧关系,后来被殷女士发现,张强表示是自己鬼迷心窍,希望殷女士能原谅自己。为了表示自己对婚姻的忠诚,张强向隐女士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殷女士再次发现张强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导致夫妻离婚的话,张强愿意赔偿殷女士5万元。殷女士看到张强态度如此坚决,就选择了原谅丈夫。 

张强来自农村,其父母一直希望能有个男孩延续香火,张强明白国家政策只允许生一个孩子,为此非常苦恼。因张强父母年事已高,经常在儿子说希望有生之年抱上孙子,张强听父母念叨多了,感觉自己非常不孝顺。为了圆父母的想法,2013年为了超生一子女,张强欺骗殷女士成华区民政局假离婚,由张强拟好离婚协议后双方签名。随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生活在一起2014年张强到广东珠海打工,殷女士一个人在老家带孩子。张强在上班时认识了四川乐山的女子吴某,之后女子有男女关系殷某在得知后,在电话里与张强多次争吵,并要求张强回老家好好过日子。

 

   2015年张强所在的村庄修建道路,需征用张强的房屋,镇政府与张强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殷女士认为,自己在与张强共同生活期间,翻盖了新房屋,离婚是受到张强的欺骗才假离婚的,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拆迁安置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沈某按照保证书的内容赔偿5万元。离婚多年后索要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吗?

 

【庭审情况】

庭审中,被告张强辩称,保证书是原告殷女士要求自己写的,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殷女士诉称的假离婚是不成立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写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殷女士主动要求离婚并同意不要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才同意离婚,所以殷女士不应分得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殷女士提出其与被告张强是假离婚的事实,由于原告并没有向法院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双方系假离婚的事实不予认定。保证书系被告2011年向原告出具的,超过了诉讼失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多年后索要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吗?本案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殷女士与被告张某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办理离婚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离婚协议中原告殷女士自愿放弃双方共有财产和所有家产,该协议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证书内容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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