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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收集开房记录 离婚时能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9-28

【法律咨询】

冯先生(化名)与董女士(化名)于2009年在成都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冯先生独自来到北京发展,而董女士则于201110月去了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由于二人远隔千里,逐渐产生了隔阂。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先生从老乡那里得知董女士在深圳有了第三者。早已对董女士没了感情的冯先生只想尽快与董女士离婚,但董女士却要求冯先生支付其五十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后来董女士私下去查了冯先生的身份证开房记录,发现他每个月有多次开房记录。

  现在董女士准备离婚,双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请问:如果诉讼离婚,董女士得到财产多的可能性大吗?妻子收集开房记录,离婚时能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吗?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首先,对于财产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践中,以平均分配为原则。所以董女士是可以拿到财产的。

  当然,如果冯先生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次,妻子收集开房记录,离婚时能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吗?对于董女士可能有婚外情的行为是不是要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我国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是给予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可以请求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同居指长期稳定的同居,从本案简单描述来看,初步判断本案中开房记录还没有达到证明长期稳定同居的证明效力,当然具体情况还要看真实证据来判断。

  再次,开房记录的证据效力,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董女士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另外,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查开房记录,那么不光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开房记录上网公开等),属于侵犯隐私权,对方可以告其侵权。

  妻子收集开房记录,离婚时能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

最后律师要说的是,董女士面对老公出轨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虽然其做法欠妥,但也情有可原,建议找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或者心理咨询师咨询,治疗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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