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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居后结婚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9-11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9-11 第 3642 期 B05

 

 

   前不久,我北方的一位女性友人岑女士(化名)打电话给我,哭诉婚姻的不幸。岑女士个性坚韧,宽容豁达,事业心强,自己投资创造的品牌已经蜚声国际,但感情的道路却十分坎坷。早年婚姻不幸,结束第一段婚姻后,一个人带着孩子打拼事业。后遇到现在的老公,男方能言善语,体贴入微,两个人在20113月正式走在了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岑女士在共同生活中发现男友个性浮夸,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关心钱多过关心自己,曾一度想过离开他,但架不住男友的死缠烂打,始终没有分开。20135月,在男友的提议要求下,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的二人却感情日趋淡漠,男方居然公开和第三者同居,处处威胁岑女士,要求离婚分财产。

      岑女士在与男友同居之前创办了一家企业,也是岑女士的精神支柱,同时也购买了工业用地,建了厂房,土地厂房的产权登记在岑女士名下。同居期间岑女士购买了一栋别墅,产权登记其一人名下,二人各自又购买了两处房产,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后岑女士申请土地功能变更,将原有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所以与二人有牵连的财产主要为企业、土地厂房、住宅等。

      岑女士的问题是:如果离婚,上述财产如何分割?要想回复岑女士的问题,我们不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岑女士的婚姻效力应从何时开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由于岑女士在与男友同居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同居时二人符合结婚条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其婚姻效力依法应从同居之日开始计算,而非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二是如何区分岑女士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之前发生的股权投资 (企业)、购买的工业土地和厂房属于岑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同居期间购买的一栋别墅、四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

      岑女士股权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同居之日开始起算直至离婚之日)产生的收益即企业利润分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

      岑女士变更土地功能 (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产生的土地升值部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

      但本案中,由于男方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岑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只是同居,那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就比较简单,可能只是同居分割财产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如果是同居析产的话,岑女士个人购买的别墅、土地厂房、个人股权投资,只要男方并未提供出资或其他协助,则无权分配。

      通过岑女士的案例,在此提醒各位:结婚需慎重,尤其是再次组建家庭,一定要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那些以为只要同居不结婚则财产安全的人士,更要注意了。不过,财产始终是婚姻的附属,爱情才是婚姻的归属。找到真爱,才是我们对婚姻永远不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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