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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女方提出房屋共有确认之诉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8-06

 

【案情回顾】

  张某和施某是多年夫妻,婚后张某才知道丈夫施某喜好赌博,经常偷偷拿着家中财物出去变卖换得赌资。渐渐地,施某的赌瘾越来越大,常常夜不归宿,积蓄被挥霍一空,夫妻俩因此常常吵架。妻子眼看今后维系这个家都会成问题,家中尚有个年幼的儿子,而家中唯一一套房子权属证上只有丈夫施某的名字,要是哪天丈夫拿着房子去变卖抵押,那可怎么办?怎么说当时购买这套房屋自己也出了钱。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涉诉房屋虽然权属登记在被告施某名下,但该财产是张某和施某在婚后第四年购入,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要求施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共有登记手续。

  本案案由是物权确认之诉。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通过裁判进行确认的诉讼。确认之诉不以改变或者撤销既存法律效果为目的,而在于通过澄清、确认对业已存在却处于争议状态的事实,以解决纷争。根据当时请求目的的不同,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本案中,张某和施某均为涉案房屋所有人,但权属登记证上只写有施某的名字,对外而言该套房屋属于施某所有,对于张某共有的情况无从得知,一旦善意第三人购买后有权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

经过法院的确认判决,将张某的名字登记在权属登记证上,那么房屋购买者在购买时对该套房屋有正确的认识,张某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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