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6-01
【法律咨询】
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成都某公证处接待了一对夫妻,男方姓王,女方姓张。夫妻双方准备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王先生要求把所有财产公证给张女士,之后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公证员看到夫妻很恩爱,在咨询时有说有笑,非常默契,就询问两人公证的目的。王先生告诉公证员,以前自己是做建筑生意的。2010年与张女士结婚。2012年双方生育生育一女,现在孩子刚满三岁。2014年因经济不景气,生意出现问题,王先生向担保公司借的200多万元钱无法偿还,担心对方起诉会执行家里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才商量离婚,并希望通过公证方式,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公证员劝说下,他们放弃了故意通过公证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得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约定应该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是全部债权或债务由一人承担。
这对夫妻没再坚持办理相关公证,表示会一起面对可能的债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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