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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活困难的人 在分配遗产时能多分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7

【案情简介】

    对于生活困难的人  在分配遗产时能多分吗?成都市双流县周某,男,65岁,在家中排行老大,未娶妻生子,孤身一人。2013年,周某去世,在成都市成华区留下房屋一套。周某去世时,他的父母已经去世。因周某生前与兄弟姐妹来往不多,因此,周某临终前,没有对其遗留的遗产做出分配。周某去世后,不久,他的兄弟姐妹就他的遗产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周某的三个弟弟确定房屋由三个弟弟和妹妹每人得一份。周某小妹妹周莹(化名)认为三个哥哥,都有两套之上的安居房,因自己早年出嫁在外,没有享受到政府的安居房,现在身体需常年药物治疗,开销较大,女儿是残疾人,三个哥哥在分配房屋时,应当给自己多留一些份额。为此,周莹来委托了成都家事律师陈元果办理此案。此后,陈律师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亲办过程】

    陈元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能够佐证周莹的说法,与周莹配合,调取了周莹在医院就医的详细资料;并且找到周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周莹家庭困难的证明。

 

【审判结果】

 经过全面审查后,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即周莹的三个哥哥)各享有周某房屋15%的份额,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周莹享有周某房屋55%的份额。至此,一场持续的遗产纷争画上了句号。

 

【律师说法】

陈律师认为:

     因周某父母双亡、无子女、配偶,因此他的弟弟和妹妹均系其合法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同莹与其他三个哥哥均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周某病故后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周莹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周莹周某房屋55%的份额。(延伸阅读:继承房产、赠与房产中应哪些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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