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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归前夫,但按揭仍需共同偿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3-27

 

 

【案情简介】

2007年,小张与小兰曾以按揭的方式购得一套房屋,2013两人离婚时,他们在协议中约定:所购房屋归前夫所有,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均由前夫归还。由于前夫事后一直没有还贷,银行就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令小兰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她和前夫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小兰很不解,为此特意咨询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离婚后未分得房屋也必须偿还按揭贷款吗?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法院判决小兰和前夫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合法。原因如下:

首先,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按揭贷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基于双方购房这一共同利益,明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再次,银行有权要求你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虽然小兰与前夫在离婚时已经明确房屋归前夫,此后的贷款本息均由前夫一人承担,但小兰无权抗辩银行的诉讼请求,只能在承担偿还责任之后,再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按照确已垫付的金额,向前夫追偿。当然,小兰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按揭房产,用所得偿还房贷,以避免或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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