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要求法院处理离婚时没有分割的房屋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20
【网友咨询】
各位老师好,有些事情想麻烦你们。我和老公都是德阳市中江县人,2008年认识,恋爱三年后于2011年结婚,之后一直住在中江。婚前我与老公都没有房子,结婚后半年,我们看上了县城一套二手房(40多平),价值21万元。当时我们两人存款不多,双方父母都积极出钱要求我们早些买房。当时他父母给了14万,我父母给了7万元,正好够买房子。2013年6月,由于我们双方有太多差异,经协商都同意离婚。之后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因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所以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2014年2月,房产证办下来了,是男方的名字,请问我有权要求分割吗?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管你与前夫共同购买的房产证办在你与你前夫任何人的名下,你都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原因如下:
你与你前夫的房屋,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房价为21万元,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1。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婚后,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你与你前夫所占房屋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你与你前夫各占房屋份额的比例为1:2。鉴于现在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你可以与你前夫协商房屋的归属。如果你前夫取得房屋的产权,你有权要求你前夫依照市场价补偿你三份之一的房款。如果你与你前夫均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就房屋价格无法协商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的规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