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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我能取得房改房的居住权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12

 

案情简介

家住金牛区沙湾的牛彩虹(女,化名)和钱荣(男,化名)1990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半年后,双方共同居住在钱荣单位的职工宿舍。钱荣父母与钱荣在一个单位上班。父母没有房屋,也租住在单位的职工宿舍。1993年,宿舍面临拆迁,单位和开发商要按照家庭人口再分配安置房,二人便领了结婚证。房是按家庭人口来安置的,牛彩作为张家的儿媳妇,也成了被安置人。个月后,单位与钱荣父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屋包括有钱荣父母、钱荣、牛彩虹的份额,全家最终分得两套承租公房:牛彩和丈夫钱荣以及钱荣姐姐共同落在两居室里,房子由丈夫承租;另一套一居室由钱荣父母居住

    后因双方经常在生活中意见相左,两人都觉得很累,2010年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当谈到房屋分割一事时,钱荣明确表态,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姐姐的,他们夫妻没有权利要姐姐的房子,在离婚后,牛彩虹不是家庭成员,应当搬出另找房屋居住。牛彩虹记得这套本是由钱荣承租的,后来房改时,姐姐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成了房屋的产权人,而钱荣则放弃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牛彩虹确实想不明白,明明原来拆迁安置协议上有自己的份额,怎么现在却跟自己没关系了?为此,咨询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认为:

    牛彩是这房子的被安置人,产权人没有进行另外安置过,即便产权变化了,这套房子也一直“挂”着牛彩这么个安置对象,她的居住权不能被剥夺,新的产权人取得了房屋,自然也承继了安置牛彩的责任。

    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牛彩作为应被安置人口,享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权利。钱荣作为被拆迁人和原承租人,应保障牛彩被安置的权利。尽管钱荣姐姐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她仍应承担保障牛彩居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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