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病史,丈夫起诉离婚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吴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交往四个月后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吴某不经意发现妻子举止异常,经常神情恍惚,自言自语,怀疑妻子可能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吴某不好直接问张女士,找了个机会经询问岳父岳母,得知妻子早在5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医。吴先生认为,妻子及岳父母在婚前故意隐瞒妻子的精神病史,属于对婚姻不忠,且精神疾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自己这段婚姻应当是无效的。
【法院审判】
法官经审理认为,张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张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按照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属于“建议暂缓结婚”的情形。而张女士与吴先生在登记结婚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既不属于“不宜结婚”,也不属于“暂缓结婚”,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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