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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家住南京的梅女士(离异)和家住西安的方先生1999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此后双方聊得比较投缘。半年后,两人都觉得可以进一步交往,随后约定在南京见面。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方先生系公务员,梅女士在一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均考虑到长期两地分居不现实,经过慎重考虑,梅女士辞去在南京的工作,来到西安,此后,两人于2001年1月8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
 
梅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女,离婚时,孩子归前夫,抚养费自理。梅女士与方先生婚后不久又生育一子,读小学,现已12岁。双方婚后由于孩子问题以及经济问题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经常发生吵打,梅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方先生离婚。庭审时,由于双方均要求抚养二人共同生育的儿子,对此,法庭在庭审后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儿子表示愿随母亲生活,并向法庭书写了随母生活的书信。

【法院判决】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归梅女士抚养,方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双方的子女,年满10周岁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孩子随父或者随母共同生活,并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没有询问孩子的意见,则程序上违法。当然,离婚的时候孩子未满10周岁的,当他满10周岁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可以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另外,2周岁以下的幼儿,原则上随母亲生活。2岁到10周岁的孩子,由双方协商由谁抚养,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中,梅女士与方先生离婚时,儿子已经满十周岁,方先生夫妇在孩子由哪方抚养这一问题上发生争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征求孩子意见,并让孩子向法院出具了书信,程序是合法的。法院最终的判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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