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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 该如何保卫“婚前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11-21

在如今的社会中,甜甜蜜蜜、相看两相厌的婚姻不胜枚举,但也有不少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婚,甚至会因为财产分布不均而大打出手,最后反目成仇,变成仇人的不在少数。随着社会包容度的提高,再婚夫妻也越来越多。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一直是再婚中遇到的一大问题,有时候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两个家庭。那么对于已经经历过一次或多次婚姻后,再次选择伴侣时,对于婚前的财产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再婚时,该如何保卫“婚前财产”呢?

 

【案例介绍】

48岁的刘东(男)与35岁的王子乐(女)在2013年8月参加展览会时相识,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增多,双方才知道原来对方也是单身。刘东爱人得乳腺癌前年去世,王子乐因丈夫酗酒成性并且实施家庭暴力离婚一年多。2015年9月,在刘东与王子乐认识两年之即,两人低调旅游结婚。为表示对婚姻的绝对忠诚,同年11月刘东便主动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一半给王子乐,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彼此也一直在该房居住。2017年5月,两人发生矛盾准备离婚。但房屋的归属,刘东认为本来就是我的,当然应当归我;王子乐觉得我已是登记的共有人,刘东无权反悔。

 

【律师分析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本案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刘东确实无权收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正因为刘东主动赠与,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了从该日起,赠与便已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并不存在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决定了刘东不得撤销赠与。

 

根据上面的案例,我们主要来谈谈以下两个问题:

1、如何界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产包括: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

这里的“其他”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再婚时,该如何保卫“婚前财产”呢?

再婚家庭中往往一方或双方都有婚前房产,陈律师建议,无论婚前财产是否曾经公证,都不要轻易往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因为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对方就可以对该房产提出权利诉求。对于婚前房产,若不需要出售以便重新购买新房,也没有其它特殊情况,还是完完全全留在自己手里较“保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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